
精选设计合同模板集合5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设计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设计合同 篇1第一项必备条款设计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依据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与条款设计
在新法模式下,劳动合同期限选择是否科学、合理,对于企业影响很大。比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出现,用人单位无法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则可以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再如,如果企业与所有员工都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那么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如何合理选择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保护企业的利益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⑴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⑵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⑶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⑷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选择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原则
1、 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原则
2、 三种劳动合同合理配置原则
3、 长期、中期、短期劳动合同并用原则
三选择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应考虑的因素
1、 劳动者的年龄因素
2、 劳动者的专业技术因素
3、 劳动者的性别因素
4、 劳动者的身体因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设计
一工作内容条款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这些内容要求规定地明确、具体,以便于遵照执行。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条款应当将工作和岗位尽量明确,做到定岗定位。企业的劳动合同条款中往往有这样一句“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这种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而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这样的条款实际上等于赋予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无限的权利,有失公平。
二工作地点条款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地点。工作地点需要精确的范围要视公司的性质。对于跨国公司可能要精确到国家或地区;对于一般公司而言需要精确范围到省市即可。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设计
一工作时间条款
1、标准工时制度:每周40小时计算
2、时工时制度:按劳动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⑴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⑵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⑶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按劳动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⑴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⑵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业;⑶其他适合被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否则,即使双方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发生争议,也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工资,企业的用工成本就大增。
二休息休假条款
1、带薪休假
⑴法定节假日
⑵带薪年假
⑶探亲假
⑷婚丧假
2、其他假期
⑴事假。
⑵病假。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的法律依据依然是,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其中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伤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满6年不满8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8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100%。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按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40%;满1年不满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50%;满3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
3、女职工特殊假期
⑴产前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9条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⑵产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0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⑶哺乳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
⑷流产假:流产假属于产假的一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此处隐藏13213个字……通知之日起×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委托方变更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6方案深化设计内容的深度不能满足下一步设计要求时,设计方应在委托方指定期限内进行修改或重新设计,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委托方有权不支付设计费,并解除本合同。
9.2设计方责任
9.2.1设计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设计成果形式及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对委托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方有义务向委托方指出并提供相应的标准、规范依据。设计方并应当尽专业设计单位能够达到的注意,就设计方要求等不符合设计规范或常规之处,向委托方指出并指明其可能的后果,并应当按委托方的再次要求或标准执行。委托方未发出再次要求或标准的,设计方应当按原要求或标准执行。
9.2.2在设计分别进行到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方案设计深化时 (各阶段设计基本完成,正式输出文件前),设计方应向委托方进行设计汇报,待委托方及有关主管部门确认方案后方可输出正式文件,若设计方擅自输出设计成果文件后与委托方意见不一致时,其文件资料费用不予支付,委托方有权拒绝支付设计费。
9.2.3设计方确定××为本项目的设计联络人,负责设计联络工作,期间的有关联络及有效文件签署须有联络人签字,若设计方变更联络人须提前×日书面通知委托人。
9.2.4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规范、部门及地方规范资料由设计方自行解决,所需费用由设计方自行承担。
9.2.5设计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2.6设计方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委托方和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及报批,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设计成果进行调整修改补充,该部分内容不计入设计变更,不增加费用。
9.2.7设计方有责任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向施工图设计方进行技术交底,对施工图设计方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对设计过程中发现的影响效果的部位按委托方要求及时给予更改。
9.2.8设计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向委托方提供设计项目组组成情况及各成员的专业水平情况报告,由委托方审议,并应当按委托方要求撤换相关人员,但委托方的审议并不免除设计方组织设计项目组不力的责任。如发生变动,设计方应当提前×日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报告。设计方必须由其内部职工组成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自行完成本工程。委托方发现设计方上述人员与设计方所报不符,视为设计方违法分包,设计方应向委托方承担设计费总额20%的违约金。
9.2.9设计方应承担国家相关规定的相应的设计责任。
第十条 保密
委托方委托设计方形成的设计文件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委托方有权自主决定使用而无需向设计方另行支付费用。设计方有署名权,参加各项评奖权。未经委托方同意,设计方不得将设计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第十一条 诉讼
在执行本设计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委托方与设计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解除合同:
13.1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13.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13.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13.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3.5设计方提交的文件在设计方案的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或体现委托方委托内容的;或不能通过政府部门批准的。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委托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时间、金额支付款项的,每日按应支付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14.2由于设计方原因迟延交付设计文件的,每日按设计费总额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逾期十五日,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设计方应向委托方承担设计费总额20%的违约金。
14.3在合同履行期间,除根据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及因设计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和终止外,委托方有权提前××日通知设计方解除本合同,双方按下列情况执行:
14.3.1设计方设计工作未开始的,委托方不给予任何补偿和赔偿,如委托方已支付预付款,设计方应在委托方指定期限内无息返还给委托方。逾期未返还的,每日按应返还金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14.3.2在设计工作已经开始并向委托方提交设计成果,委托方予以确认无异议的(即设计方已经开始进行概念方案设计阶段),双方按照设计方提交设计成果的实际设计量进行结算,除此之外,委托方无需向设计方承担任何补偿和赔偿责任和费用,同时设计方应保证该阶段设计方案及已提交的设计成果的的完整性、准确性。
14.4 设计方应当随时应委托方的要求或征得委托方同意后修改其设计中的错误、矛盾、偏差、或漏项。因设计设计偏差、错误、矛盾或漏项,致使设计期限延长或成本费用增加的,设计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补偿责任,如给委托方或任何他人造成损失的,设计方并应当赔偿该损失。
14.5设计方不能有效履行本合同各项规定,致使工程出现质量等问题,设计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5.1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报批完成且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5.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8 份,委托方6份,设计方2 份。
15.3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15.4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委托方提出的《项目规划设计任务书》;
双方认可的往来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
15.5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 (盖章) 设计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