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抵押合同7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抵押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抵押合同 篇1抵 押 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房地产及抵押责任
1.1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的房地产 (以下简称抵押房地产)为借款人 与乙方签署的《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2 抵押担保的债权本金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小写) (大写) 。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甲方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范围内对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1.3 抵押物价值经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议定为人民币(币种) 元,按抵押率 (百分之 )折后可暂作抵押价值人民币(币种) 。抵押物的最终 ……此处隐藏11000个字……登记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
抵押合同 篇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
第三十八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抵押合同无效;
2、 对国有企业业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3、 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定的抵押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
4、 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该抵押合同无效。
综上,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四种,详细内容已经在上文中介绍过了,希望对您了解抵押合同效力的内容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