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抵押合同锦集6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抵押合同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抵押合同 篇1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人(债务人): (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与乙方协议约定。 乙方愿为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并签订如下抵押协议:
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
乙方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乙方协议约定的债权,数额为万元。
第二条 抵押物
乙方愿提供座落于 市_________路 号的_______房产作为乙方履行义务的抵押担保,该房产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属框架结构,属乙方所有,其房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
第三条 双方同意抵押担保的范围与乙方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同,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四条 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抵押的房产。如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侵害抵押物行为并有权要求再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抵押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号,由乙方配合甲方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并向有关登记相关办理抵押物登记,评估费和抵押物登记费用乙方承担。
第六条 因本抵押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有关机关登记备案。
甲方:代表:
乙方: 代表:
____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抵押合同 篇2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房屋抵押合同以作担保,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抵押财产: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一处房产。(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抵押担保:本合同担保范围限于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借款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利息为__________。
第三条:抵押房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抵押房屋由甲方自行保管并使用,甲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房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四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生效后,变更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甲方。
第八条:抵押权的撤销:借款人按合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2、甲方违反第四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_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
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乙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5、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公证处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 日
房屋抵押合同 篇3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已购商品住房抵押,贷款银行为借款人提供一揽子资金服务,满足其购买住房、车位、大额耐用消费品、汽车和住房装修等多种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房屋抵押合同是什么:
1、房屋抵押合同是以房屋作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其抵押合同的标的物不能转移地点,地理位置和门牌号确定,房屋为房屋所有人或原使用人占有和使用;
2、房屋抵押合同是一种要件合同,房屋抵押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到房管部门为理登记手续;
3、房屋抵押合同是一个从合同,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合同,主合同不存在,其从合同(抵押合同)也不存在,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4、房屋抵押合同生效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所有人不能出租、转让该房屋;
5、房屋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6、房屋抵押合同是一种经登记即生效的合同。
房屋抵押合同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普通的为清偿债务而设立的抵押,一种是房地产按揭。
房屋抵押合同 篇4甲方(抵押方):
乙方(付款方):
甲方将位于包头市 ……此处隐藏1141个字……,自成立时生效。该条第2款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生效与否,其一要看合同是否合法,其二要看法律、行政法规是否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
首先,我们来看看抵押贷款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这一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其一:抵押物是否合法其二: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就第二个方面而言,抵押合同中抵押人如果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两个:其一为抵押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二为抵押人需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对于抵押人第一项条件,民事行为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不再累述。因此,在分析预售房地产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主体资格
问题的时候,我们主要讨论:抵押人是否具有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购房人是否已经获得了对在建房屋的处分权
1、抵押物的合法性问题:
2、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独立之物 ,而物是指能够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具有客观物质性 。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其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的物。但是在商品房预售的`交易中,在签订合同时商品房可能正在建造之中,根据工程进展的不同,有的预售商品房可能连轮廓都还没有,因此不具有物的客观物质性。当事人以并不存在的物来设定抵押,有悖于物权客体的客观物质性。但如果以此否认房地产预售中将正在建造的房屋抵押的合法性,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将是很大的打击。其实,就正在建造过程中的物设定抵押,我国法律中也有规定,我国《海商法》中就特别规定正在建造的船舶可以设定抵押 。鉴于《担保法》中对于正在建造的房地产是否可以设定抵押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专门将正在建造的房
屋或者其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抵押效力问题进行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12月13日施行)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据此,正在建造的房屋虽然不符合物的客观物质性,但作为特定抵押物同样可以设定抵押。
2、抵押人的处分权的问题:
我国《担保法》第34条明确规定了抵押房屋必须是抵押人所有。对于在建房屋的所有权的问题,存在争议。有主张认为随预购人支付房款的数额房屋所有权逐渐转移给买方 。这种观点使买方和卖方可能同时具有同一房地产的所有权,违反了物权法中一物一权的原理,而且与房地产所有权转让登记生效的法律规定也不符。买方虽然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合同,但要取得房地产的所有权,还取决于两个因素,其一为购买的房屋已建成为客观有形的物,其二为房地产转让已经办理登记,获得了权利证书 。因此,对于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在建造完毕办理产权转让登记之前,预售合同的买方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定,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资格存在问题。
另外,预售的商品房非客观存在的物,预售合同的买方对于预售商品房无物权可言,因此对物的处分权同样也不存在。因此,商品房预售中的抵押合同中的抵押人,既不是抵押物的所有人,也无在建房屋的处分权。(在签订预售合同之后,如没有行政法规的限制,买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让其在预售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只是买方处分合同的债权债务,而非买卖标的物的处分,并不是我们讨论的对物的处分权。)
在商品房预售的业务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买方虽然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时候对预售的房屋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但他在将来可依法获得其所购买的商品房的所有权,即享有对所有权的期待权。而《担保法》没有规定无权利人将来可以获得权利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适用一般法的有关规定。而作为一般法的《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是推之,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抵押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生效需要取决于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在订立合同之后获得处分权。如果权利人不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之后不能获得处分权,即为不发生使合同有效的事实,则该合同始终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这一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这种抵押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该解释的第49条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从该条款的字面意思可以看出,只要抵押人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获得权利证书,即为抵押人取得对抵押物的处分权,该抵押合同可以认定有效。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经过权利人追认也可以使效力待定的合同有效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没有作相应的规定。
从上面的分析,对于预售商品房中抵押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建筑物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房地产预售合同的买方以其购买的正在建造的房屋进行抵押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买方可以获得房屋的处分权,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应因此受到影响。
其次,我们再来讨论商品房预售中,办理登记对于抵押合同效力的影响。
关于抵押登记的效力,存在两种立法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 。如果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抵押权的设定,在当事人达成抵押合同之后即可成立,而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抵押权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抵押权的设定,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才能产生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可见,对于城市房地产的抵押,我国《担保法》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另外,商品房预售中的抵押合同,由于在预售的时候,商品房还处于在建过程中,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所规定的将在建房屋或者建筑物进行抵押的情况。根据该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从该条内容可以看出,以在建房屋设定抵押权的,也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商品房预售的按揭业务中,预售合同的买方作为抵押人将预售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在办理抵押物登记之后,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商品房没有建成,抵押人没有获得权利证书,根本不能对预售商品房抵押合同进行登记。如果抵押物没有办理登记,是否必然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担保法》中虽然对城市房地产的抵押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根据登记的不同情况,我们可以看出明显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因此,回答抵押登记对于抵押合同效力的影响这一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