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民间借贷合同范文汇总10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民间借贷合同10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民间借贷合同 篇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用于出借人债权担保的形式有三种:保证、抵押和质押。不管是哪一种担保形式,担保人与权利人都应当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属合同,明确约定担保的性质、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等:
1、明确担保的性质。即明确是上述保证、抵押、质押中的哪一种,因为不同的担保形式其生效方式、效力强弱、实现方式都有所不同,具体不同之处在下文中详述。
2、明确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与主借款合同相对应,是针对某一个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还是针对一段时间内某几个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因为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可能会因为主合同的效力瑕疵导致担保合同的效力出现瑕疵,所以明确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使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对应起来,能够减少在出现纠纷时,合同效力认定和担保的债权数额认定上的麻烦。
3、明确担保的范围。此担保的范围与2中担保的债权数额略有不同,因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时,必然会出现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的产生,都可以约定在担保范围之内。所以,明确担保范围,尽量将可能出现的合理合法的损失都约定在担保的范围之内,最大程度地实现担保的作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当然,不同的担保形式所需注意的点也有所不同,下面一一详述:
一、保证形式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是保证人以其资产信誉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的担保形式,需要着重考量保证人的资产状况,其是否具备代主债务债务人履约的能力。正是这个特点,使得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我们还需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1、确保保证人的主体适格。因为保证人以自己的资产信誉作为担保,所以并非所有的机构、组织都是适格的保证人。《担保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取得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等,不得为保证人。
2、明确保证方式。保证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即除特别情形外,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描述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更强也更有选择的余地,所以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在合同中不约定保证方式,在争讼时,法院也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所以,债权人尽量不要在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为自己实现债权增加麻烦。
3、明确保证期间。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否则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计算。《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是一般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应当十分注意保证期间的时间节点。
二、抵押形式担保:
抵押是指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并不转移该财产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在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中最常用的担保形式,它以确定的足额的财产为担保,所以相对来讲,也是对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保障性最强的担保形式。基于这个特点,在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确保抵押人是抵押财产的真实所有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财产的相关权属登记证明,查看抵押人是否是该财产的所有人,该财产是否有其他的权利瑕疵,譬如是否设立过其他的抵押,是否存在和他人间的权利争议等。
2、确保抵押物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对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种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3、争取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对于《担保法》第四十二天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对于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无此强制要求,在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建议尽量争取办理抵押物登记,只有登记才有公示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在同一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确保一定程度的受偿优先权,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4、明确抵押物是否办理保险。为防止抵押物灭失的带来的损失,应当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
5、明确办理抵押及其他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问题。因抵押登记产生的费用、因财产评估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因抵押财产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等等,都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
6、保底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若抵押物因存在未披露的他项权利或与他人的权利争议,导致抵押权人损失的,由抵押人赔偿损失;并明确在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不足以抵偿所欠债务的,是否由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等。
三、质押形式担保:
质押也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其与抵押相比区别在于质押物是动产或财产权利,且需要转移占有,即需要将质押物交付于质押权人。质押形式在民间借贷中不常见,需要注意的是其以质押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特殊的财产权利质押,如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生效。
担保合同其实质还是一份民事合同,约束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行为,所以除了上述需要注意的细节外,其他如送达条款等需要在合同订立时注意的细节问题同样适用。
民间借贷合同 篇2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住址):
乙方(放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住址):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合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为 )已于 年 月 日全部还清,互不拖欠。双方于 年 月 ……此处隐藏6059个字……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在投资、信贷等方面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有新的变更时,本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应作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除第九条提到的外,如有财产抵押担保书、工贸合同、公证文本等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借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贷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件
一、按期偿还外汇本息担保书(略)
二、按期偿还人民币贷款本息担保书(略)
民间借贷合同 篇8借款方(甲方):
出借方(乙方):
甲方因ㄨㄨ需要(如果想要夫妻债务的话,最好是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相关的,比如购房、共同经营等措辞)向乙方借款,双方经友好协商,兹就有关借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以下列之一为准:( )
A.甲方收到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汇票
B.甲方收到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电汇
C。其他:直接给甲方支付装修款的形式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满甲方应该按时归还全部借款和利息,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息______%计算。逾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每日本金1‰的违约金以及赔偿甲方未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律师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
三.本合同未设担保不影响合同效力。若设担保,则担保方在本合同尾部的“担保方/保证人”内签字或盖章,担保即行生效,担保方系全额连带担保/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担保范围为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律师费、调查费)等全部债务和费用。本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具有独立性,主合同其他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担保条款的效力。
四、本合同为不可撤销的。若有不可协商的争议,双方和担保方均同意提交签约所在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签约地点:
六、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之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一式________份,________方各执一份,担保方各执一份。
借款方(甲方): 出借方(乙方):
担保方/保证人:
民间借贷合同 篇9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民间借贷合同 篇101、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合同。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些人只能从事与他们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从事民事活动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认可,否则属于无效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
因为这些合同违背了作为有效合同须具备的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3、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无效的民事借贷合同有损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在签订借贷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不要签订无效的民事借贷合同。如果您还要了解其他的相关内容,请登录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