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

时间:2022-10-14 23:35:42
【精华】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汇编六篇

【精华】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汇编六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试用期劳动合同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1

20xx年4月23日,小名应征到某公司工作。入职后填写了《员工入职书》,上面说明了小明的岗位及工资等。20xx年8月29日,刚做满4个来月的小明,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辞退通知》。离开公司后,阿红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她20xx年5月23日至20xx年8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600元。小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小明的申请。

该公司不服裁决,将小明告上了法院。该公司认为,他们与阿红签订了一份《员工入职书》,该《入职书》属于一份不定期的劳动合同。他们不应该再支付双倍工资给阿红。法院认为,《员工入职书》仅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并没有合法的法律效益,并非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阿红在某物流公司工作期间,物流公司未与阿红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应向阿红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8600元。< ……此处隐藏4902个字……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6

劳动合同法对于公司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没有做具体规定,劳动者可以比照民法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需求权利救济。

1、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必须以公司有继续履行的能力为前提。

2、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用人单位要是在试用期内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则该行为就属于违法的行为,此时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仍然有不少公司任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了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陷入相关纠纷的的当事人能够寻求网站的专业劳动律师的帮助。

《【精华】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汇编六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