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2-10-14 23:37:18
【精品】劳动合同模板锦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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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劳动合同 篇1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一、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未签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一般来讲,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满1年的,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工作1年后仍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考虑是否及时主张权利,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二、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1、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从而使原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在《劳动合同法》未实施前,由于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则没有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不一样,没有劳动合同终止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的规定。

3、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拓展:

企业工伤事故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就工伤保险来说,工伤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当前,我国境内相当一部分用工单位和个人还没有树立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律意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又往往采取逃避或者推卸责任的方法,从而给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给社会和谐带来不安定因素。为此,凡用工单位都应当本着为员工利益、为企业发展、为社会和谐着想的原则,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员工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法及时为员工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将承担有关费用的负担责任。

那么,用工单位或员工个人该如何应对和处理工伤事故呢?

一是要明确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可以认定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情形的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是要熟悉工伤申报、认定的相关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三是要清楚社保部门工伤认定流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保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 ……此处隐藏6562个字……息一天。

四、劳动报酬

第五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元/月。

第六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及相关工资制度规定,同意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项工资形式(选择√,不选×):

(一)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工资元/月,技能工资元/月,辅助工资元/月。

(二)实行计时工资制:每月(周、日、时)元。

(三)实行计件工资制:(具体计算标准和办法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四)实行提成工资制:固定工资 元/月,计提标准 。

(五)实行年薪工资制:年薪工资 元,每月工作 天,每月预付 元。

(六)实行甲方现行的工资分配制度。

(七)实行其它工资制度: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年薪制工资、奖金的结算日,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甲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工资规定,执行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将工资表册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依法给予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周期,仍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停工期生活费,直到恢复工作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止。

乙方依法享有的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和丧假等假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以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终断或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以及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各项待遇,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甲方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非国家强制性规定部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用具,建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章、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定期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依法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并在公开地方提示乙方注意预防。

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迫劳动,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的无视职业安全健康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及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尚不明确的,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重大损害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都可由甲方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甲乙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不得解除。

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外,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必须事前通知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终止劳动合同,甲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办理相关手续;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即在原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一条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出具相关的书面文件或证明,原劳动合同文本由甲方保存二年以上备查。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在法定时间内结清乙方工资,在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后,即时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相关档案转移手续。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的违约金 元(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范围),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赔偿乙方合同中断履行期间的工资及其直接经济损失。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还应向乙方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甲方违反限业补偿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乙方不受甲方的限业规定制约。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以下范围:

(一)甲方为其支付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用;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费用。

对生产经营(工作)、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造成经济损失,事先

没有约定违约金,且具体数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足半年的按照半个月计算。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依法向相关调解机构提出进行调解,也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十、其它

第二十六条 甲方的招工简章、规章制度和变更或补充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书以及下列专项协议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部分如填写的,甲乙双方可以签字或加盖指印的形式加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解决,如遇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或委托 代理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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