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理财合同合集15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委托理财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委托理财合同1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指挥和干扰甲方操作。
二、委托期限为 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或美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 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_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已平仓单子利润率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30%作为佣金。
如果已平仓单子利润率为负数,当(亏损金额/期初资产≤30%)时,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亏损由乙方自己承担。如果已平仓单子利润率为负数,且当(亏损金额/期初资产>30%)时,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超过期初资产30%的那部分亏损由甲方双方共同承担,甲方承担30%,乙方承担70%。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佣金10万30%=3万元,如果到期亏损30万以内,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亏损由乙方自己承担。如果亏损超过30万,假设亏损了40万,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超过30万那部分为10万,甲方赔偿乙方3万元,而乙方自己承担亏损37万。在结算日或委托期满时,未平仓
的单子不能参与利润或亏损的计算,未平仓的单子是赢是亏都不拿来参加核算利润和亏损,只用平仓后的单子的赢亏情况来核算。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或终止协议的,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30%作为佣金。如果利润为负数,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亏损。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协议期内如果亏损大于30%,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按第四条中第2款“未到委托结束日期”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协议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再次委托视为另一次的委托。
六、每次结算后,账户期初资产值应变更为结算后重新委托时的资金量,相当于结算后的再次委托视为新的一次委托,其赢利与亏损都与结算前的金额无关,新的账户资金量作为该次的期初资金。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请仔细阅读后,请确认完全认可时方可签字。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委托理财合同2叶某是北京某外资公司的高级经理人,考虑到自己经常出差外地无暇顾及股市,去年叶某将自己的250万元资金委托给北京某投资公司进行理财。双方为此签订委托理财合同,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一年,250万元投资以年息10%计算,一年理财期满后可稳定地获得投资收益25万元。如此算来,叶某的投资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并且无任何风险。但几个月过后却出现47万多元的损失,对方当初承诺的高回报无法兑现。叶某为此将该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金和利息。
因股市长期低迷,近年来类似于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已经成为证券市场纠纷的热点之一。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由于这类案件包含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处理不慎很可能会给资本市场带来负面影响,对法律适用问题需慎重研究。本文拟从合同的定性、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委托理财类合同进行剖析。
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
委托理财合同同时兼有委托、借贷和信托合同的特征,实践中很难将它们归为某一类。由于无法判定合同性质,司法审判目前在这方面很混乱。多数情况下,法官直接认定合同无效,判决结果是受托人返还委托人本金;如果损失已经发生,受托人无法返还本金,则由法官按过错原则自由裁量,通常的判决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承受一半损失。
为正确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司法解释必须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行识别。对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分为4种:
1、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纠纷;
2、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当事人约定的保底条款效力
“保底条款”是人们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实践中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等三种。
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司法界对保底条款的认定很不一致,归纳起来有如下3种观点:
1.从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出发,保底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除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以外,应认定其有效;
2.应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双方根据过错分担因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3.对保底条款的效力,不宜一律否认,也不宜一律承认。应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标准对保底收益率加以调整,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即有限承认。
笔者认为,为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对保底条款效力的基本取向是“有限承认说”。从结果公平的角度考虑,以银行利率为基准,有限制地承认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的司法政策可以在两个方面实现结果公平:一方面,从合同有效与合同无效的比较来看,可以确保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此处隐藏12996个字……价证券由乙方统一保管,待理财期满日止,乙方所持有的外汇有价证券划给甲方,乙方将甲方之理财本金及收益一次性划入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帐户上。
四、理财期限为_________,收益率为(年率)_________。
五、在理财期间,甲方在以下情况不享有上述第四条款中确定的收益率,并且自行承担因中途终止理财协议而导致的一切损失:
(1)理财期未满,甲方自行要求终止理财服务的;
(2)甲方不能满足乙方上述第二项条件时,由乙方终止理财服务的。
六、如遇不可抗力,乙方有权取消,修改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上述理财服务内容,并按市场原则对甲方进行清偿。
七、理财协议遵循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
八、理财协议一式三份,乙方二份,甲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理财合同14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提供资金帐户并且开通网上交易。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操作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甲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元。
三、利润定义:(甲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_100%
四、委托方式与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3.2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3.25%部分的50%作为佣金,
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3.25%,即亏损大于3.2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3.25%部分的50%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3.25)_ 0.5=3.37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3.25)_ 0.5=3.375万元,如果利润在-3.25万与3.25万之间,甲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甲方不得取用账户资金。如果甲方一定要取用资金,若此时利润为正数,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50%作为佣金,然后重新签订合同。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不足百元部分舍去不计,付款手续费由付款方支付。
五、提前中止合同
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六、交易对象:A股、B股、国债、企业债、可转债、三板转让、封闭式基金、ETF、权证(可选择一种或多种)。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委托理财合同15(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
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协议的名称看,有委托投资、合作经营、合伙经营、借款等,但其实际内容大都约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条款。尽管协议所用名称不一样,但协议的内容基本为委托理财。
2、从协议签定的主体看,有委托双方签定的协议,有委托双方加监管人或者担保人三方签定的协议。委托人,有法人、自然人;受托人有既有民间的委托理财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机构的受托理财,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等。
3、从协议约定的内容看,有委托人将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代理全权操作的;也有委托人自行开立资金帐户、股票帐户,购买证券或注入资金,委托受托人操作。前者,委托人对其交付的资产没有控制权;而后者,委托人享有资产证券的控制权,受托人只有操作的权利。
4、从这类案件起诉判决的案由看,有借贷纠纷,有信托合同纠纷,有委托合同纠纷,有合伙纠纷,有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纠纷。
(三)委托理财的性质
严格地讲,委托理财并非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而仅仅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术语。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也从未出现过委托理财的字样,而是使用了“委托资产管理”、 “受托投资管理”和“资金信托”等术语。但是,委托理财已经成为投资领域的习惯叫法,因此法院也一般以委托理财进行审理。
最高法院在其召开的《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讨会上,对这类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其分为四种:
1、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纠纷;
2、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界定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法律的颁布机关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颁布机关为国务院。
目前对于委托理财,只有《证券法》及证监会的一些规章、文件。而《证券法》并未对委托理财的主体作出规定。因此,只要委托双方签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同时,由于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应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时,除了保底条款无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委托理财合同需要依法成立,但要在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能生效。如果你对委托理财还有疑问的话,建议你咨询一下的专业律师,尽早的解决问题,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你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