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赔偿申请书
在一步步向前发展的社会中,用到申请书的地方很多,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切忌长篇大论。一起来参考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赔偿申请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赔偿申请书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写明名称或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工商个体户,写明其字号、业主姓名等)。]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申请机关:xxxxxxxxxxx
申请事项:xxxxxxxx
申请事由:xxxxxxxxxxxxxxx
此致
xxxxxxxxxxxx(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人:xxxxxxxxxx
20xx年xxxx月xxxx日
赔偿申请书2赔偿请求人:李饶丰,汉族,现住CC区CC路CC号,电话:139026XXXX。
赔偿义务机关:惠城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陈伟华
职务:院长
请求事项:请求因惠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违法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灭失,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损失256286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以下两个相关联的案件,因法院的责任,造成了赔偿请求人的损害:
案一(即前案):
原告:惠州市景龙梁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金航电子有限公司、吴兆儒。此案由于被告拖欠房租,原告于20xx年10月向城区法院起诉(由水口法庭受理),诉前由立案庭查封了被告的生产设备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第41条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但法院只根据被告9月份的设备盘点表进行查封,没有清点、没有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清单中有一部07年购买的货车,没有向交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案在审理中,即08年1月15日,被告突然转移财产。原告即将厂房通道锁住,同时以书面告知主审法官,请求法庭清点。法官在报告上签“已阅”(见附件1),但未进行清点。第二天被告以原告干扰其生产,影响员工工资为由,组织员工去政府上访。政府要求当地劳动站和法庭尽快处理。于是被告乘机提出搬走。在水口法庭要求和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法院及原告三方清点核对后搬离厂区,设备搬离必须经过法院同意 (见附件2)。但1月30日被告搬走时法院没有派人到场清点和监督。
此案于08年8月经二审审结,原告即申请执行。08年9月在水口法庭负责执行的杨法官要求下,我带他们去找过被告。
案二(即本案):
我因与以上被告产生纠纷,于20xx年11月22日向惠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诉前向城区法院申请查封了被告的账户、小汽车、住房,并查封以上被前案查封的设备,其中设备是轮候查封。但法院只复印前案的清单,没有到场核实前案查封的财产是否有变化,更没有贴封条和公告。20xx年1月15日仲裁裁定下达,同年2月12日我向惠州中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发现本案主要部分是轮候查封,与前一查封案都是城区法院受理,为提高执行效率,方便前后查封并案分配,中院于08年6月移送给该院执行(【20xx】惠城执1087号)。
从中院移送至今已近3年,我多次向法院申请并案和参与分配,并追查被转移的财产、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见附件3至6)。执行官告知我:1、水口法庭不愿接案;2、他和郑副院长几次询问水口法庭叶庭长,都答复前案的原告没有申请执行,因此目前无法并案,也不能去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我反复声明前案已在执行中,叶庭长是讲假话,我已带过杨法官去执行;08年9月至10月间,我和前案的原告四次联合向郑副院长和水口法庭书面报告被查封的财产已被转移,申请追查并扣押被查封的财产(见附件7至10);但法院对我们的报告和请求一直置之不理。据了解,今年初被告已正式将被查封的财产全部转让给他人,本案已变成无财产可以执行了。
至今被告共去了三次法院。其中第一次(08年7月)是因被告不听传唤被决定拘留15天,但不知为何在对方拒绝申报财产的情况下提前解除拘留。前二次我都当法官的面强烈要求对方交代被查封财产的去向,被告拒不回答,法官也没按程序要求被告如实申报财产。直至09年9月中旬,被告第三次到法院与我协商支付欠款时,在我一再要求下法官才递给被告财产申报表,但被告仍拒绝申报。《最高院规定》(26和30条):“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法院对其近3年都拒绝申报财产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的做法是枉法的。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被告被查封的房产是09年11月27日到期,到期前我多次要求处理该房产,法官与评估公司去过,但没见到被告就作罢了。法院在到期后的12月初才去办续查封,但恰好在续封前几天,该房产被告已抵押给别人了。对这恶意转移财产,已构成刑事的犯罪行为,法院一直不去依法追究。
本案应执行201269。76元(不含利息),至20xx年3月止,已执行被封账户的1940元和小车拍卖款12780元、现金1万元,余欠254349元(含利息,见附件11和12)毫无进展。我于去年7月16日向城区人大信访,至9月中旬法官才通知我一起到水口法庭了解情况。经了解前案的情况:1、的确是水口法庭同意被告搬走的;2、前案早已由其执行,并已了结。
综上所述,城区法院的责任在于:
一、违反查封的程序:对被查封的货车如果依法向交警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不会流失的。前后查封都是同一个立案庭进行的,如果其查封时依法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水口法庭就会知道有轮候查封,就不会同意对方搬走。
二、严重失职:1、立案庭在办理轮候查封后没通知水口法庭,使前后查封没链接而产生漏洞。2、水口法庭在前案还在审理中的情况下,同意对方将被查封的财产搬走,又不按协议去清点,不去跟踪登记存放地点;经我们追问,他们无法答复财产搬到何方;甚至在我们联合报告财产转移情况并申请扣押时仍然置之不理,事实上是放弃监管、解除查封。3、对被查封的财产超期才续封,使被查封的财 ……此处隐藏11594个字……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
****年**月**日
附件:**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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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县人min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 职务:县长
住所地:**县****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磴口县人min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磴口县沙金苏木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
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苏木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馒头及沙金苏木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五和村民敖腾(尹馒头弟弟)、李延宝(尹馒头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苏木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
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苏木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苏木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五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磴口县政府却徇私,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
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10年,却由于磴口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磴口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磴口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申请书15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写明名称或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工商个体户,写明其字号、业主姓名等)。]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申请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1.书证_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_份
3.证人证言__________份
4.证人姓名: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赔偿程序: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政策法规处为我局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二、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申请书的撰写的主要要求是要交代好,申请人、申请事由、被申请的机关名称、证人证言等内容。而且行政赔偿的流程分为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审查、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行政赔偿的执行等,所以行政赔偿申请书是第一步,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泰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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